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