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