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