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