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