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七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