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