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