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