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