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