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