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