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