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