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