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