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