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