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九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九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