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九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九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