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一章 党员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党员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