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一章 党员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支部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遇必要时,得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参加地方大会,但无表决权)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