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二章 组织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支部干事或书记任期三月,区及地方委员支部干事或书记辞职时,须得上级机关之许可。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