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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与青年团的关系

第八十三条 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 第八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应派中央委员任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各级青年团执行委员会书记应为当地党的委员会委员。 第八十五条 各地党部机关应派代表出席各级团部机关之会议。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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