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
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
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
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