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各市或县有两个区委员会以上或有五个支部以上经省委员会之认可,并派员至该市或县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市或县委员会(简称市或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