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章 省的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省的组织 第三十七条 省委员会每月须向中央委员会作省委员会及县或市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