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系统为:

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

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

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