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党费党员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缴十分之一。失业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党内义务捐。由地方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党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