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