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