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二章 组织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