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 (四)
(四) 第二十一条第一段中“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改为:“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第二十一条第三段“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改为:“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五段“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