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能够坚诗社会主义道路,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作斗争,同党内外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

在自己的领导工作中,认真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具有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

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制度,同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作斗争。

在坚持党的原则的基础上,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