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这些基层党组织应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要包办代替他们的工作。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除特殊情况外,只对本单位生产任务和业务工作的正确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它应当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并把了解到的机关工作的缺点、问题通知行政负责人或报告党的上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