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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设立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它的基本任务是: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这些基层党组织应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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