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欠缴党费三个月;

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