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纪律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八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须绝对服从之。 第十九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 第二十一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 第二十二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四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五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