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