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