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