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