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