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