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