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