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