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