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